易知·企业管理知识综合模拟842

一、 主观题()

1.李×与方×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李调外县工作,方仍留本市。郑×趁李、方两地分居,与方勾搭成奸,为达结婚目的,郑唆使方对李冷淡,借探亲之机打骂。2000年秋,方去李处提出离婚,李不同意,方即借 故毒打李,致李卧床多日,并曾自杀被救。2001年春节前,方再次要求离婚,并用木棒将李打得浑身青肿,后 被邻居拉开。2001年6月,方在两个月休假期间里,每日辱骂、殴打李,迫其离婚。休假回原地后,即与郑在 当地郊区租赁农民房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2年底生一子。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二人刑 事责任。 请就上述案情代书起诉状。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______ ()

2.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______请说明理由。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______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______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______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______若该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审判人员不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______ ()

3.家电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______为什么______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______为什么______甲以票据挂失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法______为什么______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有法律根据______为什么______ ()

4.建龙化工厂对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何机关提出复议申请______化工厂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是否可以在申请复议时对该文件一同提起审查______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原告______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______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______ ()

5.假如张某不愿起诉,张某的爱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起诉吗______假如本案中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辱骂,用硬质手提包向李某脸部用力砸去致使鼻梁骨发生骨折(经治疗后已痊愈),后张某仍然以侮辱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李某可以反诉吗______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______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______应该如何做______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______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中有一位审判员目睹了李某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辱骂张某的情形,该审判员能否参加本案的审理______正确的做法是什么______ ()

6.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上是否合法______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合法否______谁可以提起申诉______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______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______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______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

7.若甲公司在贷款和合同欠款到期之前,未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和乙公司)将汽车转让给丙公司,则银行和乙公司有何权利?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在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到期日之后,则乙公司是否有权就汽车行使抵押权?如果可以,怎样行使?若该汽车在运输途中翻下山崖,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乙公司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若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送到丁公司处修理。约定10天后完成修理工作,返还汽车。甲公司收到汽车以后,在3日内检查,检查认为修理没有问题,付给丁公司修理费。10天以后,丁公司已经修好汽车,但是拒绝将汽车归还,理由是丁公司认为自己有权得到修理汽车的费用,而要求行使紧急留置权。丁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

8.新学期开始,某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方法――指纹考勤(以采集学生指纹特征为考勤依据的装置)。学校事先采集学生指纹,学生进出校门前必须在考勤机前伸出食指,考勤机上就能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 时间并将这个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家长。该装置能通过指纹识别师生的身份,防止陌生人进入学校,并能 记录学生的进出校时间,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此外,该装置还具有"短信群发"功能,家长可每月自愿支付十 几元的费用开通短信增值服务,在孩子进出校门的同时,家长的手机中也将显示一条"您的孩子××于2005 年×月×日下午×点×分进入(离开)学校。"的通知。对此各界有了一些争议。学校认为,这样有利于学生管 理,也有利于保护学生安全。多数家长也认为,这对于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行动非常有好处。其他人群也是有 人赞成,表示这个有利于对孩子的管理,但也有人反对,这限制了人身自由,弊大于利,甚至还有人说,如果 按照指纹考勤的思路,那我们还可以发明一个仪器,将这个仪器戴在孩子的手腕上,孩子走到哪儿都可以卫星 定位,岂不更令家长放心吗? 问题请你对学校的这一行为作出分析,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学校在使 用该装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不少于500字。_______ ()

9.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作出明确答复。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 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 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 _______ ()

答案&解析:

一、 主观题()

1.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女,×岁,汉族,××省××县人,职工,现在×县×街×号。 被告人方×(自诉人之夫),男,×岁,汉族,××省××市人,职工,现住××市×街×号。 被告人郑×, 女,×岁,汉族,××,省××市人,职工,现住××市×街×号。 诉讼请求 1.请以虐待罪追究方×的 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2.请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方×和郑×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与方 ×1995年结婚,1997年组织上调我去外县工作后,方×与郑×勾搭成奸,方对我逐渐冷淡,并借探亲之机无端 对我打骂。2000年秋,方×提出离婚,我不同意,方即对我进行毒打,致使我卧床多日,几欲自杀,幸被抢救 及时。2001年春节前,方再次来我处闹离婚,并用木棒将我打得浑身青肿,直至被邻居拉开才罢休。2001午6 月,方×在两个月休假期内,日日对我辱骂、殴打,强迫离婚,更为恶劣的是,休假回去后,他即与郑x在当 地郊区租住农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2年底生一子。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方 x和郑x已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方×已构成虐待罪。为惩罚犯罪,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 提起诉讼,请予惩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月×日附本状副本两份

2.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 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 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南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城区人民 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 定,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 案件退回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三河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4. 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 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5.L省D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 地已经1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 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对于第二个问题,2001年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在L省三河市;而2003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北京市南城区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而该区法院取得管辖权。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 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三个问题,2003年12月,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以上,因此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无须被告必须下落明确,因此被告下落不明并不影响起诉和受理。对于第五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本案由法院调解和好后,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3.

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可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 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些并不知晓, 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见,家电商场 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合法的。合法。《票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甲作为承兑人在收到挂 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合法,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票据因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 定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

化工厂应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 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县国税局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化工 厂应当向县国税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化工厂可以在申请复议时对该文件一同提起审查。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也有例外。《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 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属于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的范围。该行政诉讼应以建龙化工厂为原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 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因此本案应以建龙化工厂为原告,而不是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化工厂如果对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应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化工厂如果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 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应继续对原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 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此时方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 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

张某的爱人不能作为自诉人起诉。李某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反诉。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一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审委会的决 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以本案中合议庭评议后不作出决定,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又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是 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人目睹了李某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辱骂张某的情形,该审判员不能参加本案的审理,而应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故该审判员应自行回避,李某也可以申请 其回避。

6.

合法。对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合法。对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错误在于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 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7.

若甲公司将抵押物转让,则银行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替甲公司清偿其债务,而使抵押权消灭。而乙公司的抵押权因为没有经过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受让人,因此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要求甲公司承担。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本条不同于《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担保权,但是只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偿。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汽车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如果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丁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留置财产。除非丁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8.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法律上一直处于不太明朗的状态,首先,学校和学生(家长)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应当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如果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学校对于学生也有一 定的管理权。学校可以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对学生予以管理,包括可以记录学生进出学校的情况。学校采取恰 当的方式管理学生,既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人身安全,还可以在发生损害的时候,明确学校、家长以及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实为了这一目的,学校采取了多种管理手段,只是这一次,学校引入了科技手段, 出现了新事物。采集指纹,运用指纹考勤,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首先,对于指纹采 集,尚无法律规定,应当认为为了合法的目的采集指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学校采集指纹的行为并不 违法。其次,进行指纹考勤只是一种管理方式,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再次,及时通知家长有关其子女的动 态,既是学校的权利,也是学校的职责。因为家长是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监护权,有权利也有义务知悉被 监护人的动态。学生进出校门的情况,对于学校和家长并不能算是隐私。因此学校的行为并不侵犯学生的人身 自由,也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并无不当。 虽然学校使用该装置进行指纹考勤是合法的,但是学校在使用 过程中应当注意行为限度,不能因此侵犯学生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以为学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学 校采集指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指纹考勤也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学生不愿意被采集指纹,那么学校不 得强制进行,也不得以学生拒绝指纹考勤而禁止学生进入学校读书,否则将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和受教育权。

9.

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实质是请示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司法(包括刑事审判)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责任原 则。但在该案中,我们却发现这些原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1. 就法治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 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院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 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